網絡貨運中的“四流合一”有多重要?
發布日期:2021-05-12
自2013年營改增試點推廣全國以來,物流行業一直是稅務稽查中的違規重災區。如何做到稅務合規,一大關鍵就在于“四流合一”。
“四流合一”有什么用?
根據稅務部門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文件的解釋,一項銷售行為或勞務行為同時滿足,銷售方(勞務提供方)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、款項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體,或者說是,滿足“合同流、軌跡流、資金流和票據流”的“四流一致”的采購行為(勞務行為),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。
也就是說,“四流合一”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,規避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要法律要件。